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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因一部手机丢失却要赔偿30余万元,雇员受伤谁应承责?
作者:肖洁  发布时间:2022-03-31 12:22: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一部小手机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古某经艾某介绍从2019年10月26日到阿瓦提县某滴管带厂打工,起初参与生产事宜,后负责工人伙食。2020年3月3日该厂负责人赵某手机丢失后,发动艾某等在工厂务工的人员帮助搜寻,古某也参与了手机搜寻工作。正当古某为搜寻手机将手放进厂内停止运转的搅拌机内翻找时,不知情的阿某却因受到负责人赵某的指示开启了该搅拌机,搅拌机运行致使古某左手被搅伤。

古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古某受雇于阿瓦提县某滴灌带厂工作期间,在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赵某作为阿瓦提县某滴灌带厂负责人从古某搜寻手机的行为中直接受益,且事故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故阿瓦提某滴灌带厂应当承担事故80%的责任,因该厂已被注销,该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赵某需赔偿古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7万余元;阿某启动机器前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20%的责任,阿某需赔偿古某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古丽娜尔·依明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为使古某尽快获得赔偿,及时修复因伤致残的左手,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赵某进行释法析理。最终,赵某同意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古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阿某也愿意向古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古某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雇主的一部手机价值不会超过五千元,但在雇员帮助搜寻手机期间,手却被另一位雇员失误操作的搅拌机搅伤,身体及精神所遭受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了30余万元,丢失手机事小,人身损伤事大。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工厂等施工重地应当严把施工安全保障关,及时组织员工培训,提升雇员防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尤其是在操作大型器械时务必规范操作,履行好安全检查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导致重大损失。


 

 

 
责任编辑:庄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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