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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工人醉酒后攀爬高池坠入溺亡 法院判决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葛子玉  发布时间:2022-04-12 11:19: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攀爬高池溺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4日,库车市展宏公司一工人木某下班后,邀请工友一起去饭店喝酒,醉酒后木某返回公司为其在库车市宏图公司院内安排的宿舍休息,半夜,木某起床解手一直未归,因日间工作强度较大,夜晚熟睡后,同宿舍工友对木某外出解手毫无察觉,直到次日清晨上班时才发现木某已在宿舍附近的煤油池淹溺窒息死亡。木某家属认为,木某是经雇主展宏公司的安排,在宏图公司建有废弃煤油池的宿舍院内住宿,而且废弃煤油池附近无照明设施,致使木某无法分清方向,才坠入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防护措施的废弃煤油池中死亡。故起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要求由木某任职的展宏公司及废弃生产线所有权人宏图公司连带赔偿因木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库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木某身高1.70米左右,而宏图公司院内废弃煤油池的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高度达1.53米,且四周封闭,一般成年人就算攀爬进去也十分不易,据此,宏图公司不存在防护措施设置不当的过错。而根据木某的尸检结果显示,木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木某系醉酒后意识不清而攀爬高池坠入溺亡,故可认定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醉酒存在因果关系,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明确的认知,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其放任自身过量饮酒后攀爬高池并最终坠入溺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库车法院驳回了木某家属要求展宏公司、宏图公司对木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木某家属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木某的家属起诉主张展宏公司及宏图公司应当对木某醉酒后攀爬高池不慎坠入而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事实来看,本案属于一般侵权,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木某醉酒后自行爬上高达1.53米的煤油池,不慎坠入溺亡,木某溺亡的损害后果与展宏公司安排其在宏图公司院内住宿,以及宏图公司院内所修建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池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从木某的尸检结果可以推定木某系因醉酒后意识不清而导致坠池溺亡。因此,宏图公司已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对煤油池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木某的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其已尽其合理注意,即得免负侵权责任。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社会运行文明有序,离不开法院依法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主张,只有坚决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杜绝“碰瓷式”维权,才能从根本上消弭“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的错误思想,才能达到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得以避免,社会安全得以维护的良好效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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